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
依据文号 | 财政部令第98号 |
颁布机关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