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李艳新
2019-10-13
来源:华途财务网络总结

申明内容来自网络:   各区财政局:   为推动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上海代理记账,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规章的条例,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行办法   **条 为了提高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规章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办理、取得和管控,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代办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上海浦东代理记账,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要求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律所可以予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领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予以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超过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从事财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类专业基础常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财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判认定。   开户许可证的有效期_东营代理财务记账找哪里_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   本条**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员工。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经理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资格办理,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从事财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完善。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完善应包含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步骤、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政策。   申请人应对其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办理无关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根据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完善审批步骤,细化审批内容,提高审批透明度。   主管财政局应当采取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应制定加强相关基本服务体系,提高审批服务品质。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根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步骤、审批时限等内容,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应当按照以下状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予以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准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示补正材料告知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规定递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办理。   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办理,应当出示加盖本机关专用公章和标明日期的口头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要求。   第八条 主管财政局受理办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开户许可证的有效期_东营代理财务记账找哪里_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   (一)按照要求对办理材料进行初审,并自受理办理之下月10日内作出同意以及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必须将缩短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二)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下月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上海出口退税,发现实际状况与约定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罚款。   (三)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必须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办理民事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做出批复决定之下月30日内将同意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更改,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出办公地点的,应当自做出更改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主管财政局办理更改登记,并递交相关材料,并必须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更改名称的,应当向经理财政局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主管财政局管辖地迁出办公地点的,原经理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送迁入地主管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本市原主管财政局应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的外省市审批机关。   主管财政局依法申请更改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建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的经理财政局办理备案登记,并递交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更改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办理更改登记上海宝山代理记账,并递交相关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该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控等方面对其建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控,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未修改会计机构或配备财务职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财务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票据和其它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政策的细则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开户许可证的有效期_东营代理财务记账找哪里_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它财务业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口头委托协议。委托合同除应具有法律要求的基本条款外,应当确立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规定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协议必须申请的财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写以及获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要求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的细则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立即给予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的细则,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财务资料,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政策行为的,予以抵制;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审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签字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政策的要求对外提供。   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_开户许可证的有效期_东营代理财务记账找哪里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状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状况。   代理记账机构建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督查人员,并将抽检对象及整治结果予以迅速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民企因触犯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置处罚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将其受托的代理记账机构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送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主管财政局应当立即给予通报。   主管财政局要切实构建实施以诚信档案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管控、社会监督等综合管控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发现有违规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予以向主管财政局进行举报,主管财政局应当予以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经理财政局撤销其资格,并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置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之后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主管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成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经理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局应当申请销户手续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给予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予以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予以撤销或中止的;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应该注销的其它情形。   主管财政局依法申请销户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吊销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主管财政局责令其勒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以及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上海代理记账许可证,由主管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及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出具虚假申请材料以及备案材料的,由经理财政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置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业务中遵守财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的细则,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主管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主管财政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其进行处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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